(四)治理任务与职责分工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车辆外挂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专项治理工作;审定全市车辆外挂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部署实施;定期听取治理各阶段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外挂车辆回迁我市落籍相关的便民措施和优惠政策。
专项治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车辆外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及时收集掌握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度、成效和存在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按照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协调、督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治理工作。
宣传部门:为营造和谐的治理环境,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导向作用,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有关政策,外挂车辆的危害和治理的必要性、办法与措施,取得运输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全市车辆外挂专项治理宣传工作方案”由市宣传部门制定,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部门:
1.交通部门与各部门加强信息交换与共享,并对外挂车辆实施跟踪管理。以各种拖、欠、逃、漏缴税费和外挂车辆为重点,大力开展公路规费等国家税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2.公路稽征部门对拖、欠、逃、漏缴(包括未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计量和征收政策缴纳)的国家规费的外挂车辆,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追缴;在路上查获的外挂车辆一律按我市征收费标准全额征收公路规费;对逃费、漏费的外挂车辆应衔接征费并予处罚;对车籍暂时无法迁回本市的外挂车辆和调驻车辆,如车主主动到稽征所登记缴费,可享受本市在籍车辆缴费待遇。
3.路政管理部门要把治理车辆外挂纳入反超限工作内容,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外挂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要依法实行卸载、处罚、收取公路损坏赔补偿费“三管齐下”措施,并按省里规定处罚与赔补偿幅度的上限,依法实施严管重罚。
4.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外挂车辆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违法经营行为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于以逃费为目的的车辆外挂行为,应予以制止。要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为外挂车辆回迁提供优质服务。承担车辆强制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确保维修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缩短维护时间。车辆二级维护费包含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时,所需检测费用(包括初检费和复检费)应由承修企业承担,不得向车主再次收取。
5.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征费计量规定征收外挂车辆通行费,不允许其购买月票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