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理工作目标
(一)治理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地方政府领导、交通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坚持以教育引导、鼓励和劝返为原则,努力督促外挂机动车主动转回原籍;三是坚持查纠并重、依法治理的原则,重点是要规范税费征收和执法管理行为,消除外挂车辆产生的利益诱因;四是坚持明确范围、区别对待的原则,在积极治理外挂车辆的同时,切实保护外省市籍车辆正常跨区域流动的合法权益。
(二)治理工作目标。通过近一年的集中整治,有效遏止和纠正机动车外挂现象,严厉打击各种逃漏缴国家税费的不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涉车税费征收管理,加快建立公平、有序的公路运输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行秩序。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正确界定外挂车辆。外挂车辆是指我市机动车所有人(含实际经营人)的车辆在市内长期从事经营运输,但车籍在市外注册登记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的载货类机动车。
外挂车辆一般具有以下表现形式:
1.机动车的车籍地、养路费等税费缴纳地与其实际所有人(含实际经营人)的户籍地不一致;
2.机动车长期在市内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
3.机动车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费税较我市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
4.由本市转往费税征收标准或实际执行标准较低的外市注册登记,但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含实际经营人)有其住所地和机动车主要停放地未发生变化。
具有上述表现形式之一的车辆,可认定为外挂车辆。
(二)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全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以及在车辆集散地、公路收费站、治超检测站、货源集散地及其它涉车税费征管窗口发放宣传单,或登门上户、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治理车辆外挂的有关政策措施。要重点围绕车辆外挂的危害、治理的意义、治理措施以及养路费征收管理政策等法律法规,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动员和督促外挂车辆主动按时转籍纠正。
(三)积极开展外挂车辆提醒告知与劝返工作。各县(区、管委会)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地税、物价、经贸、农业(农机)等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外挂车辆进行摸底和排查。在摸底和排查过程中,应同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符合外挂车辆认定标准的车辆,要通过送达通知书、媒体公告等方式,提示或告知车主办理转籍。外挂车辆因故暂不能转籍的,要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