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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年满30周岁的未婚、离异和丧偶者也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并如实填写申请表:
  (一) 申请人户口证明;
  (二)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三)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
  (四)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每个家庭只能有一个申请人,填写一份申请表,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购房申请审核,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投诉或投诉无效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准购意见,确认其准购资格,并通知申请人。准购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自签署准购意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须重新申请。公示期内有投诉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其申请。
  家庭成员重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其申请无效。
  对无效申请和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其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准购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布局和建设进度,经济适用住房按项目、批次组织销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销售前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房源位置和数量、基准价格、申请时间和申请方式等。
  开发建设单位只能按规定向取得购房资格的居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居民出售、出租。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售、出租。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运作方式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搣经济适用住房攠的名义销售。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销售数量和房型、楼号、室号、每套售价等内容张榜公布。
  第二十九条 取得准购资格的申购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应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人及选房顺序。公开摇号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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