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开发建设单位为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7.销售费用,包括购房人资格审查和销售公告、公示、广告、摇号等费用;
8.实际缴纳的行政事业性和公益性收费。
(二)税金
按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摊入建设成本;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不含配套商业用房),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解决,不得计入成本。
学校、城市道路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之外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得摊入建设成本。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有线电视和各种通信的线路、基站、天线、集线箱、检查井等设施,由经营服务单位投资建设,经营服务单位不得另行收费。建设安装的地点和方式应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楼层浮动比例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楼层浮动比例经核准后应向社会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楼层浮动比例公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销售时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预收的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和装修损坏修复保证金等须在购房价款之外另行收取,并将收取的项目、用途和标准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非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购房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批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取得威海市城市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家庭成员中均无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