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下列费用予以免收: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归并收取的专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20元/平方米,不含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
(二)民用建筑人防易地建设费;
(三)供水增压设施费;
(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价格调节基金;
(六)水资源费;
(七)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下列费用予以减半收取:
(一)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
(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
(三)可行性研究及环境评估费;
(四)有线电视设施安装费。
以上各项免收和减半收取的费用,按住宅和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底层储藏室等附属面积不计入收费范围。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市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环翠区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统一报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坚持“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可采取专业公司运作或项目法人招标运作两种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及相应的资本金、开发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居住、节能省地”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用地、容积率、绿地率、停车率等规划设计指标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范围内按经济适用的要求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