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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洁净能源。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定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实施示范工程,提高再生能源比重。加快莆田LNG燃气电站建设和城市燃气管道建设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2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煤改气步伐,燃气管道铺设到位的企、事业单位均要实施煤改气,以减少燃煤SO2排放量;大力发展风力发电清洁能源,南日岛风力发电一期9350KW规模11台850KW风电机组及续建工程8台850KW风电机组,已安装到位投入使用,年可减少约1.5万吨燃煤,每年减少SO2排放量300多吨,减少灰渣产生量3500多吨,减少CO2排放量3万多吨。

  (三)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拓宽发展领域,扩大发展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增强服务功能,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所有服务业领域,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建设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降低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尽快形成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名牌产品、产业基地和出口创汇基地。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次创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步伐,力争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逐年得到增加,从产业比例调整和布局上推动污染减排,降低万元产值污染物排放量。

  三、认真做实污染物排放削减量

  (一)落实分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污染减排计划措施,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内部污染减排管理,定期对各减排企业进行督促检查,对生产工艺(环节)进行污染减排的量化考核。实行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定期报表统计调度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并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同时,各级政府对列入年度污染减排实施计划的工业企业治理项目,落实污染治理优惠政策,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强制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等国家产业政策,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达的《莆田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实施细则》(莆政办[2007]23号)要求,分别于2008年底前完成对莆田市恒发水泥厂、仙游大田枫亭水泥粉磨站落后企业的淘汰;2010年底前完成对莆田市水泥厂和仙游县水泥厂转型落后生产工艺的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通报,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对生产工艺严重落后、高耗能、高污染,列入省、市挂牌督办的“十五小”企业,坚决予以淘汰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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