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07〕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污染减排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施污染减排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县(区)长、管委会主任考核指标,扎实做好污染减排工作,要将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落实减量、调整存量,确保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实现,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2008年底前,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量由2005年的1.92万吨减少到1.8943万吨,削减1.34% ;到2010年,全市COD年排放量控制在1.87万吨之内,与2005年相比,削减2.6%;
(三)主要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2010年全市SO2排放量保持在2005年3.27万吨的水平,削减0%。2010年火电SO2排放量控制在1.79万吨之内(含二期),在2005年的2.6977万吨排放量的基础上,削减0.977万吨,削减36.2%。
二、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一)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严把项目立项、土地、环保、信贷闸门,实行新建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支持节能减排与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新上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提出同种类等数量的污染物削减量具体方案和措施,实行“点对点”新增量与削减量对冲,并作为新建项目环保审批的制约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