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湖水上公园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整给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南湖水上公园拆迁安置项目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湖水上公园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整给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南湖水上公园拆迁安置项目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7〕394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南湖水上公园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整给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南湖水上公园拆迁安置项目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7]312号)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湖水上公园项目(莆国用(1996)字第9300350号)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7566.666平方米调整给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南湖水上公园拆迁安置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用途为居住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城厢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