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事业单位按预算级次,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八条 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按月交纳,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连同单位为职工个人交纳的部分,一并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经办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九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一般按银行半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于每年6月30日按上年7月1日银行挂牌利率结息,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住房公积金收缴情况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借款: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
(三)单位购买、建设职工住房;
(四)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自住住房大修;
(二)偿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借款;
(三)直系亲属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四)职工离退休、离职、调出本市或出国定居。
第十三条 申请借用或支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及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审查使用申请;
(三)对符合借款或支取公积金条件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借款或支取公积金手续。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遇有下列情况,其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偿还或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