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废止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8月1日 威政发[1996]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按本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和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交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的、归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储金。
第四条 市及县级市(区)和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设立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运营、使用、核算和偿还本息。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各按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和中方职工个人工资的8%交纳。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国家规定计算。新参加工作或外地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以参加工作或调入的第一个月的工资额计算。
第七条 单位为职工个人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