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 〔2005〕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
《条例》规定,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威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前款规定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四条 所有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开设公积金帐户,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