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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失效]

  第九条 履约担保额度视建设项目结构复杂程度和规模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工程承发包合同总价的5~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发包合同总价的10~15%。
  第十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业主应当在承包人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5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承包人由于非业主的原因不能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时,由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给予赔偿。
  业主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当得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通知14日内对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 业主就承包人履约担保索赔了全部担保金额后,原工程承发包合同应予以解除。
  第十三条 对于大型或特大型的建设项目采用第三方担保时,可以由两个以上担保人实行共同担保,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担保金额,按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承包人采用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
  (二)担保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担保数额的5倍;
  (三)采用同业担保的,低等级资质企业不得为高于本企业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采用同业担保的承包人不能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时,担保人可按下列方式之一承担担保责任:
  (一)向承包人(被担保人)提供资金、设备或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
  (二)直接参与该项目与被担保人共同承担履行合同义务;
  (三)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章 支付担保

  第十六条 支付担保是担保人对业主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义务所做的一种经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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