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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

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建筑[2003]1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和业主的支付担保。
  第四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应当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工程担保可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或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也可由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出具担保书。
  第六条 企业担保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在同一建设项目中不允许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担保。
  第七条 市、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不予办理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

第二章 履约担保

  第八条 履约担保是担保人对承包人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所做的一种经济承诺。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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