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2 事故调查
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各相关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等。
4.7 信息发布
凡需要向社会发布的Ⅰ、Ⅱ级事件预警警报的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经核准,由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Ⅲ级事件预警警报信息的发布,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经核准,由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Ⅳ级事件预警警报信息的发布,分别由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发布。
5. 应急保障
市、县(区、管委会)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建立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并建立通讯、技术、经费、物资和人员保障机制。
5.1 通讯保障
各级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的日常机构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一至两套较为可靠的通讯网络和设备,以确保各级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日常机构的日常工作、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工程预警报灾的通讯畅通。
5.2 技术保障
各级处理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的日常机构,应聘请设计、施工、管理、科研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小组,对处置水利工程突发事件进行技术咨询,必要时赶赴现场,提出处置方案和指导抢险工作。
5.3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现状,储备一定数量的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资金。以备工程应急抢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等应急使用。
5.4 物资保障
对处置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尤其是工程抢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所需的应急物资,各级应当做好事前的储备和应急调配运输预案的准备。
5.5 人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