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Ⅳ级响应
经各县(区、管委会)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确认属Ⅳ级事件的,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区、管委会)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负责处置。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立即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酌情请求省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派专家或工作组赴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4.3 处置内容
(1)组织技术专家和抢险队伍赶赴事发现场。
(2)加强工程及水质观测、监测,制定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信息报告与发布。
(4)危险范围界定、警戒与保卫。
(5)组织下游相关群众撤离与安置。
(6)组织伤员的救治、救助,灾民安置。
(7)组织工程抢修及有关应急物资的筹措与运输。
(8)组织灾情统计、灾民安置、疫情防治、灾后重建、工程修复及事故调查、总结。
4.4 扩大应急
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出现难以控制,呈扩大或发展的趋势,且有可能影响周边市或县(区、管委会),需要扩大应急救援和应急范围的,事发地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报告。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接到县(区、鉴定委会)人民政府请求时,尽快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赶赴现场协助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原响应级别继续存在,归属上级预案管理。
4.5 应急结束
当完成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应急任务或现场生命施救活动结束,或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经现场指挥部会议研究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应急救援队伍方可撤离现场,撤销现场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有关部门应着手灾情统计、灾后生产自救、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4.6 善后处理
4.6.1 恢复与重建
应急行动结束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统一上报死伤人数与受损情况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快组织力量生产自救,尽快救援重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使事发地的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