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决定直接指挥的其他水利工程突发事件。
3.2.3 Ⅳ级事件
除Ⅰ级、Ⅱ级、Ⅲ级事件外的其他水利工程突发事件。
4. 应急响应
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与响应。
4.1 报告程序
4.1.1.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有关部门和各地上报的水利工程突发事件信息。
4.1.2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险情或者险情苗头后,应立即向事发地各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1.3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者险情苗头信息后,应立即向市指挥部负责人汇报,并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决策,酌情向省政府汇报。
4.2 分级响应
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处置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当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首先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地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应先组织抢险专家、物资、队伍赶赴现场,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群众避难等;初步判别事件级别,立即将有关信息向相关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机构通报。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
接到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报告,经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确认属Ⅰ级事件的,启动Ⅰ级响应。由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同时请示市人民政府,酌情报告省政府及有关厅局,请求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增援,接受省政府领导、指挥和协调。
4.2.2 Ⅱ级响应
接到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报告,经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确认属Ⅱ级事件的,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同时请示市人民政府,酌情报告省政府及有关厅局,请求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增援。
4.2.3 Ⅲ级响应
接到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报告,经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确认属Ⅲ级事件的,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同时请求省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立即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