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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给福建省莆田赤港华侨农场作为侨居造福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给福建省莆田赤港华侨农场作为侨居造福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7〕434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给福建省莆田赤港华侨农场作为“侨居造福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7]357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福建省莆田赤港华侨农场位于涵江区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土地证号:莆国用(2004)第C20040164号)的部分国有农场用地4.9240公顷并划拨给该农场作为“侨居造福工程”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幅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项目用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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