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莆政综〔2007〕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莆田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莆常审[2007]9号)的精神,针对我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宣传力度
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着眼于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程,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重视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工作。要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列入各级干校的培训内容。把每年4月份作为学习贯彻《
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宣传月。大力宣传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开展“比团结,比致富”双比活动,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增强自我创新、自我发展能力。由市民族工作协调委负责。
二、认真落实整改,增强权益保障
(一)根据《条例》“人均不低于10元计算安排民族补助款”的规定,各县(区)没有把少数民族补助款列入财政预算的,要在明年财政预算时,按少数民族人口人均10元标准,增列民族补助款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族工作经费的投入,逐步改善民族宗教部门的办公条件。
(二)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方面,9个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乡镇,只有3个乡镇在政府组成人员中配备了少数民族干部;11个民族村中还有2个村尚未配备少数民族的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仙游县要在年底前为度尾镇、盖尾镇、游洋镇、榜头镇政府组成人员中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涵江区要在年底前为秋芦镇政府组成人员中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秀屿区要在年底前为南日镇配备政府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干部;仙游县和涵江区要在下届村组织换届时,分别为西苑乡前溪村、大洋乡坝头村配备少数民族“两委”成员。
(三)坚持市领导挂钩帮扶少数民族村,每年1个村,请市扶贫办在确定帮扶对象时,应先征求民族宗教部门的意见,确保挂钩帮扶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