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城厢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护城河三期旧城改造项目用地转让给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莆政土〔2007〕399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莆田市城厢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护城河三期旧城改造项目用地转让给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莆国土资[2007]336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城厢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荔城区镇海办事处镇海居委会的护城河三期改造项目用地(荔梅路南通)所对应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补办出让手续,面积92048.89平方米。
二、该项目用地红线以“莆规规[2007]131号”所附的用地红线图为准。主要规划指标为:建筑密度≤25%、建筑容积率为≤4.8、绿地比例≥30%。
三、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合理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四、该宗地土地用途为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商业使用年限40年,住宅使用年限70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五、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莆规规[2007]18号”、“莆规规[2007]131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的小区详细规划实施改造建设,并依法办理拆迁安置的各项审批手续,妥善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六、改造片区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建、构筑物,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七、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