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车库及居住建筑的仓储间应设置在主体建筑的内部或地下。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街区)必须预留相应的停车位。
停车位面积: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车位;
(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车位;
(三)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车位。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汔车 中型汔车 普通汔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第十二条 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群)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下表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类别 单位 指标小型汽车
01低层住宅 车位/户 1.0
02多层住宅 车位/户 0.2~0.4
03中高层住宅 车位/户 0.2~0.4
04高层住宅 车位/户 0.3~0.5
05行政办公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0.6
06博物图书展览馆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0.5
07文化娱乐中心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1.0
08大型体育中心 车位/100座 4.0
09剧场影院礼堂 车位/100座 4.0
10中小型体育场 车位/100座 2.0
11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0.7
12医院 车位/1002米诊病面积 1.0
13疗养院(中心)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1.2
14商场 车位/1002米营业面积 1.0
15饭(酒)店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2.0
16高中档宾馆 车位/客房 0.3
17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人 5.0~10
18客运港(站) 车位/高峰日千人 5.0~10
19货运港(站) 车位/100辆标准车 15
20旅游区(浴场)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8.0
21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1.5
22工业厂房仓储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