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发布日期:2003年8月5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1999年12月25日 威政发[1999]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按本规定执行。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四条 本市的城市用地分类是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使用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类工程的建设,要充分考虑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依据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完善程度来确定各类工程项目的选址,其中,海拔60米以上、坡度大于25%的地带不安排新建建筑物,景观、军事、通讯、市政等特殊建筑物除外。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测和设计。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排水、海港、铁路、航空、道路、通讯、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