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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失效]

  现有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供热、煤气设施的配套建设不达标的,分 别由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筹集资金,与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同步进行配套。
  第五条 由市及环翠区财政负担的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的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由市和两个开发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组织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缴纳所负担的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缴纳现金有困难的,可以用其开发建设的房屋抵顶。
  第七条 住宅小区中的新建项目,应按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缴纳综合开发费。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或《城市建设有关部门审核表》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综合开发费用于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硬化、整修,园林绿化、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清 洁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组织施工。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住宅小区内的临时建筑,凡未按规定时间拆除的,由临时建筑的建设单位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补交90元综合开发费,用于小区配套建设。
  第九条 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及综合开发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财政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使用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定,财政部门拨付。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及综合开发费收取、管理、使用 的监督。
  第十条 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规划、环保、房管、煤气、供热、电信、邮政、供电、有线电视等部门、单位和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按规定标准进行综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移交有关部门、单位纳入正常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达到标准。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的集贸市场、文体场馆等经营性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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