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停止执行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1999年4月2日 威政发[1999]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完善住宅小区使用功能,提高市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凡未达到《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均须按本办法进行综合整治、配套建设。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解决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 域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
计划、财政、审计、房管、规划、土地、电业、煤气、供热、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部门 、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搞好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
第四条 老市区现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定标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园林绿化、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设施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清洁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由环翠区财政负担。
正在建设未达到规定标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园林绿化、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清洁 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需要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资金 ,由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测算的比例分担。
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居民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搞好应当承担的整治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