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制定政府机构的能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建立和完善政府机构节能规章制度,编制政府机构节能采购指南和节能采购目录;按照节能标准改造政府机构采暖、空调、照明、电梯等系统,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用品;带头采购低油耗汽车,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八)市统计局。负责提出能够反映各地区能源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能耗指标制度;统计和分析工业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督促工业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生产和使用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点耗能企业能耗情况。
(九)市质监局。加强我市相关行业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标准研究和标准体系建设,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督促、检查、指导企业认真实施《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建立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积极推广特种设备节能产品;建立企业节能计量管理工作通报、表彰制度,定期通报各地耗能企业计量节能管理工作情况。
(十)市财政局。市财政逐步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
(十一)市科技局。加快节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节能科技的自主创新和节能公共平台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科技攻关,推动高效节能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示范和产业化,支持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支持开发气候变化监测预测预警技术、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和气候变化适应技术。
(十二)市国资委。负责推动市属监管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将能耗指标纳入市属监管企业经营业绩非财务指标考核体系,作为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三)市环保局。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依法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十四)市林业局。 加强林产工业节能。研究提出我市可生产生物质能的树种的种植发展方向。推进植树造林工作,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十五)市国土资源局。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审批,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项目不予批准用地。
(十六)市工商局。查处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节能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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