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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由项目部负责发放工资的,企业应根据项目部的实际情况,按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或担保制度。工资不能直接交与、委托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人发放。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工资卡形式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在工地显著位置设立告知牌,公告企业、项目部工资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公司(分公司)详细地址,并将每月和结清的工资支付表在告知牌上公告不少于3天,公示期应当统一、明确,并告知每一个农民工。农民工发现项目部或班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企业反映,要求予以改正:

  1.未按双方约定支付工资的;

  2.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3.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在特殊时段或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付清农民工预留工资的;

  5.未执行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对农民工反映的情况不纠正、不处理的,农民工应当持工资管理卡、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对不能提供相关欠薪证据的,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农民工也可持相关欠薪证据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建立工资管理资料的保管制度,保存期不少于两年,以备核查。工资管理资料主要包括: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项目部及分包单位的检查记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表、收回的工资管理卡、纠纷处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如拖欠的款项属于材料款或其他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范围的,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下列建设项目在实施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由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解决。

  1.不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2.不受工程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调控的建设项目;

  3.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未办理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储存手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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