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将工资管理部门(外地进湖企业的公司本部工资管理部门和在湖工资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卡》(以下简称工资管理卡),并对工资管理卡进行严格管理。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拨付工资款项义务,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加强对项目部(分包企业)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检查。在春节前、开学前、农忙季节以及其它易发工资纠纷事件的时段,应对项目部、分包企业以及班组进行调查、检查,对存在拖欠苗头的,应当重点监控,及时妥善消除拖欠苗头。
第七条 企业必须按《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储存手续。企业各级管理层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或担保制度,并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第八条 项目部、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农民工工资管理人员,负责用工管理、合同签订、记工考勤、工资支付、纠纷处理等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部、分包企业必须按用工考勤日记及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工程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预留金额等情况,交项目经理及企业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工资支付表经审核确认后,由企业或项目部工资管理人员会同班组长,按表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其在工资支付表和工资管理卡上签收;如委托他人领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领时,应当提供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委托人的工资管理卡,同时在工资支付表和工资管理卡上签收,上述证件企业必须保留复印件。班组长应当在工资支付表上签署“无其他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