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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6〕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湖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违反有关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信用档案记录,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和各类评优评奖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理。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与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当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克扣或纠纷等事件时,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 企业必须遵守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纠纷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和管理网络,设立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自查自纠和日常管理职责,防止并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杜绝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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