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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五、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具体由县(市、区)商务局协调安排乡镇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人员,选定具备工作责任心、原则性强的人员参与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并要经过必要的培训。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工作办公地点由乡镇政府提供。

  2.购买人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2008年5月15日以后购买的应在6月15日以前),持有关材料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帐户的应及时到农信社或邮政储蓄网点开立帐户。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是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2台;(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2)一式3份(交购买人1份,县级商务部门留查1份,财政部门1份),并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在商务局留查联后面;(3)按日编制《河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汇总表》(附件3),附购买人填写的《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份)装订成册,交回县市区商务局留作备查。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

  按《河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案》(附件1)规定执行。

  (三)退货审核。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征得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出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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