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农发〔2006〕78号)
各县(区)农业(林)局、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社发局:
为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管理,现将《湖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⒈湖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试行)
⒉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百分考评表
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质量认定申请书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湖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四个一批”的要求,根据湖政办发[2006]11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考评办法:
一、健全组织
1.建立市级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详情见湖政办发〔2006〕119号文件。
2.各县区须建立由分管县区长任组长的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其由分管局长任主任的办公室。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后,成员名单报湖州市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确立标准
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按注册登记、规章制度、机构设置、生产经营、绩效评价五大项若干小项,确定标准分为100分,具体赋分标准见附件2。
标准分以外的赋分按以下内容和标准计算:
1.著名商标:市级2分,省级5分,国家级10分。
2.产品质量与安全:无公害农产品2分,绿色食品4分,有机食品6分。
3.规模化生产:生产基地万亩以上加2分,每增加1万亩加1分。销售收入亿元以上加2分,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
4.带动农户: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2分,每增加100户加1分,以此类推。社员人均纯收入超全市平均50%以上加1分,超1倍加2分。
著名商标赋分与产品销售量不挂钩,产品质量赋分与合作社社员农产品销售量挂钩,无公害及以上档次农产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方可赋分,规模化生产和带动农户数按实际数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