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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管理。从2006年6月1日起,未换发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依法查处无证配制、不按标准配制的制剂和医疗机构。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室,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符合配置管理办法,制剂调配是否符合要求。

  3、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原辅料质量检验、储存保管、中间品及成品的质量控制管理。

  (二)药品流通环节

  1.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日常监管,尤其是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药品储存条件以及药品购进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的药品规范化管理。

  2.强化特殊药品监管,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使用管理;在保证医疗需求的同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三)药品使用环节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完善合理用药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品新品种筛查制度、药品分级使用管理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和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制度等。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激素类药品、高价位药品等对临床药物治疗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影响较大的药品,进行临床使用权限划分,强化各级医师特殊药物使用权限管理。对本单位各类抗菌药物的用量进行动态监测,对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逐步实施应用药品通用名处方制度。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二级以上医院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院药物目录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及本单位抗菌药物应用规范,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制订其他类别药物的临床应用技术规范,指导临床应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常用及急救药品监管工作,规范处方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6〕28号)规定,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医疗行为。

  3.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及时上报和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

  4.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组织开展医务人员进行有关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自觉性和技术能力。开展面向患者和社会的合理用药知识宣传。二级以上各类医院要在门诊设立“用药咨询”,向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安全用药知识宣传。

  (四)广告宣传环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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