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3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一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18日)废止(理由: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4年3月16日 [84]市劳培字第95号)
现将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3】45号《关于
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按规定执行。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就技校毕业生的考核办法和工资待遇问题补充如下意见:
一、技工学校学生的毕业考核:
市属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前要按国务院有关部委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毕业考试,并对学生思想品德、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考核。考试和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文化、技术理论课程有两门不及格或实习课一门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毕业,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做为肄业生办理,只发给肄业或结业证书。
二、毕业生的分配和分配后的待遇:
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招收的学生毕业后,仍按过去办法分配工作。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肄业生,在分配工作后,先试用半年,在这半年期间,享受学徒期最后一年的生活费补助;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可改为一级工待遇;再过半年,考核合格,可定为二级工。一九八三年(含一九八三年)以后招收的学生,凡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只发给肄业证或结业证,但不予分配工作。将学生档案材料、粮食、户口等关系,转至学生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
三、试用期:
从今年开始,技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实行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定为二级工;考核不合格的,延长半年试用期,期满后再进行考核,合格的定为二级工;仍不合格者,改为非技术工种。
四、在校学习成绩优秀,表现好的毕业生,学校可以提名报主管局(总公司),经主管局统一组织应知应会考核,达到三级工的由局(总公司)劳资处会同教育处审批,可以在分配工作后享受二级工待遇。上述这部分人的人数,最多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百分之五。他们在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