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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组织部、湖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湖州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采取有进有出、滚动式管理。每届培养期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满三年进行一次总考核。培养人员应填写《湖州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用人单位根据其制定的培养目标进行考核,然后将考核初步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报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根据培养目标和考核材料进行评估,确定考核结果。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情况载入本人技术业务管理档案。培养人员经考核两年内未能按培养目标履行职责者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资格及有关待遇。

  (一)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的;

  (三)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带头人退休、调离、辞职、死亡,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岗的;

  (五)违法、违纪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上述情况,各单位要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建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情况评估制度,对所在单位培养人员建设情况进行抽查,每两年评估一次,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一)评估内容:培养人员所在单位对培养人员建设的管理与规划,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情况,带头人的科研成果、学术地位及整体情况。

  (二)评估办法:单位先进行自我评估,然后形成评估报告,由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认定,最后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组织同行专家论证,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评估结果处理: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根据评估验收情况,对开展培养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予以表扬,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管理不善,在培养、使用人才方面存在问题的,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建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联系制度。培养人员的主要人事变动、人员奖惩、职称(务)晋升等,单位要及时主动报告市人事局,以便准确掌握培养人员各项动态,并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 激励

  第十五条 积极建立有利于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脱颖而出的人才选拔机制。培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不受结构比例限定,优先选拔、推荐培养人员参加各类国家级和省(部)级专家的评选,积极推荐培养人员进入各级政府咨询机构,对进步快、贡献大、成绩优异的优先推荐为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构筑结构合理、滚动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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