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培养
第四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具体培养工作实施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监管。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培养的主体。要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加大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的培养力度,明确培养目标,制订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采取多种途径和有效方法,不断提高培养人员的业务和学术技术水平。
第六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团队建设。要形成以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充分发挥人才集聚效应。团队在选题立项、设备使用和科研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在人员配置上,可打破人才壁垒限制,按需选聘人才。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创新团队建设,加强培养人员培养工作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培养情况,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要结合自己的岗位和专业制定培养目标,通过多种途径进行锻炼提高。培养人员可以采取出国培训、国内外访问学者考察、课题攻关和参加学术会议等方式进行培养;产业类的培养人员可以采取新产品研发、科技项目合作、到国内外先进企业研修等方式进行培养;农业领域的培养人员可以通过科技入户工程、创办示范基地等形式进行培养;中小学教师可以通过导师带培制度,建立导师制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等方式进行培养。
第八条 鼓励自主创新,积极支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申报国家、省(部)、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展学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并将研究成果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
第九条 建立有利于提高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素质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继续教育培养机制。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第157号令),切实保障培养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在培养期内每年不少于12天的脱产业务培训时间。培养人员要主动申报继续教育高研班课题,并积极参加高级研修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科学研发能力。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