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在下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于上年度10月份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将申报项目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衔接预算,组织咨询论证,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新增。特殊情况确需新增的,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监督。(2007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于2006年11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表格见附件。)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采取组织咨询评估、听证会、征询会、公告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五、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必须由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凡是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批准项目建议书。
六、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资金限额设计。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项目概算由市财政局审查或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市发展改革委核定项目总概算的重要依据。经批准后的项目概算作为拟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市发展改革委批准:1.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2.超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3.市政府另有规定的。
七、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的审查工作,经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必须同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