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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6〕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严管好的总体要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单纯购置土地、房屋、设备、以及征地拆迁、装修等)项目:

  (一)市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

  (三)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借贷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含中央、省国债资金、贴息补助资金、各种捐款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广电、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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