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发展改革委要牵头组织好“十一五”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消防重大消防项目的立项及其他建设协调事宜;在项目审批及实施过程中确保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5.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督,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在土地审批、用地指标方面优先考虑消防站建设并做好土地征用工作。
6.工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把好市场主体关,依法吊销不具备消防条件企业的有关证照,对涉及消防安全前置的企业登记项目加强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
7.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的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做好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招聘工作;通过多种形式,配合做好对员工消防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8.技术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环节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加大对消防检测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
9.贸粮局要加强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负责对举办商业促销活动的审批和监管,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企业单位,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10.城管执法部门要会同属地管理部门及时依法拆除影响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对工作中发现的重特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11.教育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不予办理教育许可证;要将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纳入小学、初、高中的必修课;负责对各类学校和教学机构日常的消防安全教育。
12.综治部门要加大考核力度,将消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范围。
13.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精神,落实好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管。
14.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消防知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动态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尤其要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宣传;制作消防片头片,指导编排消防文艺节目,通过电影下乡和文化下乡活动进行消防宣传;宣传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重大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严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予以曝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