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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6〕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落实部门消防工作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落实部门消防工作责任的规定

  为落实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有效防控火灾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见》,特作如下规定:

  一、细化和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1.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内的消防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要经常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消防工作,当好参谋,协助本级政府抓好相关部门的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公安消防工作的专门监督机构,对消防工作实施具体监管。要认真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重大群众性活动的检查审批、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统计、参与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等法定职责;同时落实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和对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要根据公安部73号令及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日常的消防监督抽查,及时发现隐患,坚决查处违法行为;每季对辖区消防工作及形势进行一次总结分析,并向当地政府作书面汇报;加强对“保消合一”消防队的建、管、训、用;协助消防机构开展对一般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审核通过;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严格督促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到位;参与大型灭火演练和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抓好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推进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3.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管,对不具备生产开工条件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审核同意的项目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不予竣工备案;指导各地编制地方消防专项规划;督促物业管理企业保持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道畅通;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水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提前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管,对严重违规设计经消防部门指出又拒不改正的设计单位、不按图施工造成消防隐患的施工单位和擅自改变建筑物规划用途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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