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1号)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30日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3年11月1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