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1号)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