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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给部分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拨付退休基金统筹专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3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一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已由市劳动局京劳筹发字〔1992〕242号文件代替)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给部分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拨付退休基金统筹专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的通知
(1987年12月21日 [87]市劳险字第627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退休基金统筹工作,经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同意,在人员不增编的情况下,自1988年1月起,对部分工作任务较重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拨付退休基金统筹专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统筹专职工作人00员经费由主管局(总公司)统筹管理机构和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根据各主管局(总公司)的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其经费数额,每年拨付一次。经费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可转下年使用。各主管局(总公司)统筹管理机构和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要对经费使用情况编制年度决算,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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