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精心部署,措施到位,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以生产经营为名,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广开信息渠道,发现倾向性问题,采取预防性措施,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依托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保持对非法证券活动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一是加强监测预警。要对本地区、本行业的非法集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范于未然。二是及时调查取证。发现问题,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同时,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果断处置。对于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置;难以定性的,要及时上报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组织认定。
四、加强宣传,重在防范,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的强大声势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有关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材料,结合本地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精心部署、加强协调,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完善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及特征,曝光典型案例,揭穿骗局骗术。通过舆论宣传,一方面震慑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达到群防群治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广泛宣传,让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意识到,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预防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