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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29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原则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严禁占用耕地、国有林地和纳入中央及省级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地。要积极推进绿色殡葬,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堂存放等葬法,减少殡葬用地;要坚持公益性服务,以社会效益为主,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及选址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规划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公墓的设置、数量、规模要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情况、交通状况来确定,规划方案须经当地民族、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占用耕地、有林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公墓建设用地必须进行勘测定界,明确具体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三)在边远地区的公墓建设,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由乡(镇)或若干相邻的村民委员会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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