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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

  (十一)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各地、各部门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保证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允许退耕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十二)认真编制退耕还林规划。各地要进一步摸清现有耕地面积及水土流失严重的陡坡耕地面积,特别是25度以上陡坡耕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测算农户的口粮田面积和可退耕面积,正确处理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有量的关系,统筹考虑生态建设和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安全、农民口粮保障需求,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制定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稳步推进我省退耕还林工程。
  (十三)继续实施好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各地对荒山荒地造林、封山育林任务的落实,要与特色经济林发展、生物质能源林建设和林业产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结合起来,总结推广成功的造林模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成效,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和特色林产业发展。
  四、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州(市)、县(市、区)、乡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做到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逐乡、逐村、逐户狠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目标管理责任状,继续执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工作由省林业厅制定和实施。
  (十五)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是安排年度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专项规划主要包括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等规划,各地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农业部门牵头编制基本口粮田建设专项规划,移民部门牵头编制生态移民专项规划,林业部门牵头编制后续产业发展、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规划。规划要综合考虑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各地在上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时,要一并上报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省级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程序上报。
  (十六)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涉及面广、建设期长、内容复杂、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退耕还林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各级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搞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沟通协调、检查督促和指导服务,促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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