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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

  (五)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省按照中央安排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统筹安排到县(市、区)。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后续产业培植、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和补植补造等。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退耕还林工程,统筹安排落实到退耕还林地区,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中央和省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我省的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农业厅、西开办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配套措施
  (六)基本口粮田建设。各地要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退耕还林地区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1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要逐户调查摸底,对人均基本口粮田不足1亩,但可建基本口粮田空间较大的退耕农户,优先安排建设任务。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标准为600元。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基本口粮田建设进度,保障退耕农户长期口粮需要。
  (七)农村能源建设。逐户了解退耕农户使用能源的现状及需求,在充分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设农村能源。凡是有条件建沼气池的退耕农户,要实现户均建1口沼气池,没有条件建沼气池的,要确保退耕农产每户改1口节柴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发展太阳能、小水电等。农村能源建设资金,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退耕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村能源问题突出、特别是以烧柴为主的退耕农户,优先安排建设补助,对已经得到国家和省能源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安排。
  (八)退耕农户后续产业培植。退耕农户后续产业是巩固成果、增加收入的重要措施和渠道。后续产业培植要与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大力发展特色林业、种植业和畜牧业,发展林竹、林药、生态旅游等产业。加快培育龙头企业,推进农、林产品基地建设。通过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的发展和带动,努力实现退耕农户人均建设1亩以上特色经济林的目标。后续产业项目和资金安排要向绝对贫困和低收入退耕农户倾斜。
  (九)稳步实施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退耕农户,本着自愿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实行易地搬迁。退耕还林生态移民的补助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易地搬迁农户补助标准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管护机制,实行承包经营管护等方式,做好搬迁农户退耕还林新造林地的后期管护工作。
  (十)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鼓励指导退耕农户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要对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面积进行全面检查,并尽快完成补植补造任务。补植补造要与林种结构调整、树种优化配置和农民增收相结合。要加强林木抚育和管护,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补植补造和抚育经费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安排。各地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地还林管护合同,经检查合格后兑现20元的生活补助费。退耕还林营造的速生林、工业原料林,符合采伐规定的,优先保障采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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