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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7]189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惠民济民的一项重要措施,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我省退耕还林工程自2000年开始试点、2002年全面启动以来,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取得了显著效益,为改善生态状况、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致富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立解决退耕农产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遵循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深入落实国务院的部署,以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强化工程管理,培育后续产业,努力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快后续产业培植、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进生态移民、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产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产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执行中央统一的基本政策与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到州(市)、县(市、区)相结合。
  二、政策落实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兑现补助资金以检查验收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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