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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所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未转正的职工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3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一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所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未转正的职工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6年2月26日 [86]劳服劳字第14号)


  目前,本市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所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未转正的职工占多数,有些人已经工作多年,并且胜任本岗位的工作,但工资水平偏低,有的仍按一天八角、一元发给。在这次调改工资制度时,有的单位已做了适当调整;有的单位尚未调整。根据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北京市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改革、完善工资制度的意见》的精神,为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现对调整本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所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未转正职工(不含聘用的退离休人员)的工资水平提出如下意见,请各主管单位研究办理。
  1.在市劳动局未作出新规定以前,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各行各业劳动特点和经济效益高低等情况,确定未转正职工实行什么样的工资制度。
  2.考虑到各单位使用未转正职工的情况比较复杂,当前他们的工资水平不便作统一规定。可根据未转正职工的技术水平,责任大小、工作表现和工作年限等情况,本着不高于同等条件(即同工种、同岗位、同年限)的正式职工的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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