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拟定职业技能开发培训规划,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组织农村劳动力、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
(五)执行劳动关系调整规则;鉴证劳动合同,核准集体合同,调处、仲裁劳动争议,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六)负责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工作;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核定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监督实施企业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拟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则;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研究提出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的意见;严格执行退休制度;承办职工工(公)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与疾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定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八)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和内部审计;
(九)研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政策和措施;指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推动县、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十)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和局系统单位工作;拟定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负责领导交办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会议组织、综合性文件起草、公文审核,文印、文电处理,机要文书立卷归档,保密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人事、工资、职称、公务员考核、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承担内部审计监督,行政后勤、安全卫生、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信访、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等工作;起草、修订、清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