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十一)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
(十二)负责全市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职责调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内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民族、宗教方面工作的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行政工作;组织起草有关文件、报告;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保卫、信访接待、财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老干部工作。
(二)民族科
参与拟定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有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中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的生产;指导全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定点工作;负责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事务;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组织开展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对民族文化传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挖掘、整理。
(三)宗教科
负责全市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对宗教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县(市)区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联系宗教团体,协助有关宗教团体进行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宗教法规和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团结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负责银川地区穆斯林群众自费朝觐事务的组织、管理、服务等项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行政编制8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3-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