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拆迁管理费、委托拆迁代办费按国家规定执行。过渡费、搬家补助费等标准,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未作规定的,由市房产、价格部门根据市场变化提出,报市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余府字[1994]2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地段划分表
二、新余市城市临街店面拆迁征购价格表(略)
三、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表
四、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费用标准
附件一:
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地段划分表
一类地段
胜利路(含两侧,下同)、建设路(至渝水区公安分局)、站前西路、解放路、劳动南路、人民路、团结路、东风路、小北街。
二类地段
赣新路(五一路口至沙土乡财政所)、劳动北路(至北湖路口)、北湖路(劳动南路至五一路)、竹山路、长青路、城南新钢生活区、沿江路、公园路、站前东路、校园路。
三类地段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一、二类地段外的地区
附件三:
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表
结构 钢混 砖混 砖木 板壁 简易
价格 550元/平方米 450元/平方米 350元/平方米 200元/平方米 100元/平方米
说明:
一、一面借墙共壁的,按涉及房屋八折评估,两面借崐墙共壁的,按涉及房屋六折评估。
二、对被拆除房屋檐高(层高)在2.2米以下的不予产权调换,不计安置面积;其中檐高在1.7-2.2米的按50%作价补偿。
三、本表所列重置价系指符合标准的新房而言,在评估房屋新旧程度时,应根据房屋的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维修保养情况综合考虑。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旧房,按房屋重置价格的30%进行补偿,维修保养好的可提高5--10%,差的可降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