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0]6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二月二十八
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承办拆迁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发展和改造。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