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用水户基本用水量的通知
(三府〔2007〕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发展改革厅、财政厅、建设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水利局《转发国家五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516号)要求。为促进节约用水,减轻人民群众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全市用水户基本用水量(最低额定水量)的规定,并对市府〔1993〕51号文、市府〔1995〕144号文做如下修订。
三亚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
调整自来水价格和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市府〔1993〕51号)第
一条规定:“实行统一规定各种口径水表的基本用水量,作为用户月缴交水费的起点用水量。用户月用水量不足基本用水量,按基本用水量收费。各种口径水表基本用水量核定为:用户月用水量不足基本用水量,按基本用水”。现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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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口径(mm) │ 15 │ 20 │ 25 │ 40 │ 50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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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用水(立方米) │ 6 │ 10 │ 60 │ 100 │ 20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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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口径(mm)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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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用水(立方米) │ 3000 │ 6000 │ 12000 │ 18000 │ 2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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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8月8日发布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自来水供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府〔1995〕14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水表上月用水量达不到起动流量的,应由水司按水表最低额定水量计收”。现予以删除。